【圆明网】吉林长春市法轮大法弟子徐锡军2000年10月进京上访,后被长春市红旗街派出所非法劳教三年,先后被关押在长春奋进劳教所和长春朝阳沟劳教所,受非人折磨,导致不能进食,肺部出现阴影,于2001年10月 “保外就医”。随后父母等一大家人被绑架,四人被劳教迫害,徐锡军在流离失所中于2002年5月去世,年仅32岁。
中国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后,徐锡军的父亲徐延山、母亲朱先云等家人于二零一五年六月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元凶江泽民,请求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
被控告人江泽民当任时,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对法轮功发起疯狂迫害,肆无忌惮的践踏法律,在其“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数千万坚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与家属深受其害。
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今,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将迫害元凶江泽民告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法轮功学员诉江,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
以下是徐锡军母亲朱先云在控告状中提及的信息。
我的小儿子徐锡军在长春念大学时看到公园里那么多人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就走入修炼,觉得太好了,就介绍给家人。这样我们一家八口就走入了修炼。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们身心都获得了很大的收益。我的胃病很严重,经常性头晕,腰痛严重到经常趴在锅盖上把锅盖都压碎了,不敢走路、不能干活;丈夫徐延山由于年轻时过度劳累,患有严重的胸膜炎、小脑萎缩,手麻不能拿东西;我们修炼法轮功后所有的病都好了。儿子媳妇女儿的身体也比以前好了,很多小毛病都不见了。我们一家人都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成为远近闻名幸福善良的一家人。
我和我的近亲属遭受了以下迫害:
一、被控告人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为了强迫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们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2002年12月敦化市渤海派出所非法绑架了我和丈夫徐延山;敦化秋梨沟派出所非法绑架了儿子徐锡华、徐锡良、儿媳张龙香、樊淑玲、女儿徐锡红五人。到派出所后四名警察扒光了徐延山的衣服(只留一条内裤),拿着电棍、皮带、硬物等一起暴打他,累了就抽烟休息一会儿然后再打,反复多次。我闭着眼睛不敢看,警察就扒开我的眼皮,还一边往我的脸上吐烟圈一边说,这是10块钱的烟,接着又暴打我,逼我说不练了,这样连打带呛使我头脑发晕也记不清打了多长时间。
二儿子徐锡良到派出所后遭受了几层塑料袋套头、灌辣椒面、电棍电、坐老虎凳、戴手铐脚镣拳打脚踢等酷刑,受伤非常严重;儿媳张龙香遭受了坐老虎凳、电棍电等酷刑,脑袋肿了,脸上全是泡;徐锡华和樊淑玲也受到很多折磨(他们不在身边我不太清楚)。徐锡红在派出所遭受了铁钉插鼻孔、热蜡往身上滴、电棍电、坐老虎凳、拳打脚踢等酷刑,我们所有人都被强迫签保证书。
2、故意杀人罪
中国刑法第232条禁止“故意杀人”。
我的小儿子徐锡军由于受到残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他是个很有才华与人为善的好孩子,2000年有一段时间和我们失去了联系,后来才知道他被非法关押在奋进劳教所但警察不让我们见他,后来他又被转到朝阳沟劳教所,直到他被迫害致生命垂危多天不能进食才让我们接回家,回来后他身体刚见好我们一家人就都被绑架了,没人照顾他,当地派出所又上门骚扰,没办法他就流离失所了,2003年他在医院被迫害致死。
3、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被非法劳教一年;丈夫被拘留半月;樊淑玲被劳教一年;徐锡华被拘留半个月;徐锡良被批劳教一年半;张龙香第一次被绑架后被批劳教一年;第二次又被绑架批劳教一年零三个月;徐锡红被拘留半个月。在我们被非法劳教期间,都被强制洗脑、强迫转化,逼迫签五书,在里面超强度干活。
4、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37 条 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们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我们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们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们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们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公民的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们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等信息。
2001年10月前后小儿子徐锡军在长春某派出所被绑架迫害,2003年迫害致死。
2002年12月28日(农历),我家六口(徐延山、朱先云、徐锡良、张龙香、徐锡华、樊淑玲)被绑架,非法关押在敦化市渤海派出所和敦化秋梨沟派出所。
2003年10月徐锡红被敦化秋梨沟派出所非法绑架。
2008年7月20日张龙香第二次被抚松县北岗派出所非法绑架。
5、 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们修炼法轮功,我们的法轮功书籍与其它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2002年12月28日(农历),敦化渤海派出所警察闯入我家到处乱翻,搜走了多本法轮功书籍,把我家里弄的乱七八糟。
同一天,敦化秋梨沟派出所警察闯入徐锡良和徐锡华的家,也搜走了多本法轮功书籍,将他们的家中翻得乱七八糟。
6、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两个派出所的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和儿子们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它详情同第5条。
7、 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它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们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们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它详情如下:
我和两个儿媳在黑嘴子劳教所期间被强制白干活,早起晚睡,要工作12—16小时,至于干什么活要看所长包到了什么活,像整理书籍(叫打页子)、做童装、玩具等。
徐锡良在饮马河劳教所也被强制劳动,像插稻秧等重体力农活,闲时做电焊工,劳动强度非常大。
徐锡军被迫害更厉害,但人已死所以情况不明。
8、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9、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们一家人修炼法轮功,我们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1、2、4、5、6项。我们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0、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它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们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
二、被控告人违反国际法律的犯罪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 。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1、《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 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为逼迫我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进行打击与报复,我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我们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2、《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江泽民对所有法轮功学员,包括我们一家人,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要求。江泽民为了从中国彻底铲除法轮功,使得我们一家人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取、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它身体上的伤害。
3、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将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拘禁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和家人和朋友联络,多年没有音讯。在当局不告知他们的下落的情况下,他们的家属推测他们已经死亡了。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被强制带到劳教所、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包括我们一家人在内的法轮功修炼者都因为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而被剥夺了基本权利。这些行为违反国际法。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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